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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财政依赖度大 呼吁成立政策性险企

发布时间:2016-05-15 点击数:1067

       根据目前我国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地区的巨灾保险试点显示,2008年汶川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占经济损失的0.2%,较国际巨灾保险赔款占经济损失的30%——40%标准相差很大。

       财政依赖度大 保险赔付率低

       目前,我国已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地区进行了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深圳、宁波属于综合性巨灾保险,提供洪水、台风等风险保障;云南属于单项巨灾保险,只针对地震这类灾害提供风险保障。

       据了解,深圳与宁波基本依靠政府财政出资为投保人承保,保险公司更多充当的是政府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者,真正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并不是很明显。宁波保监局财险处副处长段元娟在5月12日由北京保险研究院主办的“巨灾保险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表示,“2015年是宁波巨灾保险试点的第一年,一切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情况下开展试点工作,更需要政府的引导。”

       另外,有材料表明,宁波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财政每年会出资投入一定资金向保险公司购买巨灾险。据段元娟解释,试点第一年期间在民政部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宁波建立了巨灾基金,直接参与到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

       “当前保险业在巨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相关的保险产品比较少,并且一些尝试性的保险产品保障范围比较窄,得不到群众认可,在保障程度及保障面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苏耀辉透露,“巨灾保险在我国巨大灾害中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保险理赔金额占经济损失的比例很小,整个保险体制对巨灾发生后的偿付能力贡献非常小。”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运行 立法体系急需建立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已成业内共识。目前,我国民众的投保意识及风险意识较弱,加之商业保险对于巨灾损害的承保动力不足,使得我国巨灾保险推广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有保险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制度层面需要考虑四个问题。第一,地震巨灾保险是否需要强制推进是关键性问题;第二,财政支持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涵盖巨灾保险;第三,能否建立安全防护体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并融入创新;第四,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发挥什么作用。技术方面考虑三个问题。第一,巨灾保险产品在定价方面能否统一定价;第二,保险行业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配置巨灾保险;第三,巨灾保险的保障程度要到何种地步,通常情况下,公共性质的保险具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而巨灾保险是否也能采取此种模式是不确定的。

       此外,根据试点区经验显示,宁波在巨灾保险试点过程中会做一些基础性数据,2016年将继续采集相关数据,形成数据库。

       法律方面,中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制定了一些防灾减灾规划,但具体的巨灾保险制度还未成形。中国保险学会高级顾问郭永利认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约就会乱试点,所以首先要立法,依法合规办事。燕赵财险总经理助理赵桂芳也认为,保险公司需要法律要求,需要法律规范。

       建立巨灾共保体 或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

       当保险风险过大时,分担风险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巨灾保险是一种承担风险性很大的险种,就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发展巨灾保险风险大而盈利小。作为商业机构,保险机构要对股东负责,并有盈利需求,与其他盈利险种相比,巨灾保险并没有那么诱人。

       郭永利对记者说,巨灾破坏力大,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不了,而且商业保险是给富人办的保险,是有钱人的保险。虽然目前人保、中再保已引进国外巨灾模型,但由于我国关于巨灾保险的数据并不完备,在估计巨灾经济损失时往往存在较大偏差,就会使商业保险产生巨大损失。

       就分担风险而言,保险监管人士透露,当前我国已成立地震共保体,由40多家财险公司组成。太平再保险北京分部核保助理林森也建议成立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带来的风险,并削弱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能更好的落实巨灾保险制度。

       另外,地方财政厅负责人建议,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保险公司,有利推进巨灾保险的具体实施。北京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晓林教授也表示同意成立专门性巨灾保险公司。“政策性的事情还得由政策性机构来办,我们需要设计一个课题来专门研究,并集合各方意见,搞好顶层设计,依法办事,严密操作。”郭永利说。